以下何者具有侵權行為之不法性?
(A)拳擊選手互擊
(B)法警執行槍決
(C)老師以菸蒂燙傷違規的學生
(D)醫生不顧病人反對,搶救自殺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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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5), C(4908), D(93), E(0) #220551
統計: A(27), B(55), C(4908), D(93), E(0) #22055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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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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