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所有之機器租與乙,在租賃期間未屆滿前,甲欲將該機器出售與丙,甲應如何使該機器所有權移轉與丙?
(A)甲無法移轉該機器之所有權,因為甲無法為現實交付
(B)甲、丙間僅須有讓與所有權的合意,即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
(C)甲得以讓與返還請求權的方式代替交付
(D)甲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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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48), C(585), D(274), E(0) #22055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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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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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49
761 指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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