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針對家長參與的陳述,哪一項是不正確的?
(A)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成立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學生或資優學生家長代表
(B)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身障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
(C)在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D)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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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2), B(157), C(201), D(145), E(0) #363139

詳解 (共 10 筆)

#549692

101年1月23日修正

特殊教育法第45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學生家長代表;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學生或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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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22
應該是 錯在  法規上沒有規定資優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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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585

(A)身障學生資優學生家長代表       不是或   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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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714
條文又有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民國102年12月04日修正)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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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648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45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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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515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共 2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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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71

特教法是 102123日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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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658
目前七樓的老師為最新版本(103)可以參...
(共 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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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155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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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087

所以A的改成就對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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