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針對家長參與的陳述,哪一項是不正確的?
(A)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成立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學生或資優學生家長代表
(B)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身障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
(C)在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D)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2), B(157), C(201), D(145), E(0) #363139
統計: A(782), B(157), C(201), D(145), E(0) #363139
詳解 (共 10 筆)
#549692
101年1月23日修正
特殊教育法第45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學生家長代表;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障學生或家長代表;
16
8
#592122
應該是 錯在 法規上沒有規定資優家長
14
0
#547585
(A)身障學生及資優學生家長代表 不是或 差很多
11
1
#878714
條文又有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民國102年12月04日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民國102年12月04日修正)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9
0
#1029648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4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6
0
#619271
特教法是 102年1月23日修正的
2
0
#1102155
|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1
0
#1657087
所以A的或改成及就對瞜?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