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B)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處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C)同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處罰
(D)多次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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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3765), C(246), D(355), E(0) #167542
統計: A(106), B(3765), C(246), D(355), E(0) #167542
詳解 (共 5 筆)
#165906
| 第 7 條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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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701
行政罰法第 7 條 (B)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行政罰法第 8 條 (A)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行政罰法第 24 條 (C)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行政罰法第 25 條 (D)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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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05
| 第 15 條 |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 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 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 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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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0825
行政罰法
第7條(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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