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書面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
(A)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B)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C)一般處分經公告者
(D)有關專業技能所為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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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66), B(404), C(65), D(44), E(0) #167546
統計: A(7766), B(404), C(65), D(44), E(0) #167546
詳解 (共 5 筆)
#816310
行程法97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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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未知大一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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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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