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
(A)公共設施保留地
(B)池沼
(C)建物
(D)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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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73), C(1139), D(90), E(0) #376098
統計: A(109), B(173), C(1139), D(90), E(0) #376098
詳解 (共 3 筆)
#942644
第95條
池沼、墓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位置、形狀、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池沼、墓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以附近土地價格為基礎,考慮位置、形狀、利用狀況等差異,比較推估之。
第97條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比較其與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情況,並斟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推算之。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比較其與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情況,並斟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推算之。
第108條
建物估價,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
辦理建物估價時,其附屬設施得一併估計之。
建物估價,以成本法估價為原則。
辦理建物估價時,其附屬設施得一併估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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