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公佈, 托兒所的面積, 平均一位幼童應佔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
(A)三平方公尺
(B) 一點五平方公尺
(C) 二點五平方公尺
(D) 二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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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482), C(1236), D(368), E(0) #176961
統計: A(135), B(482), C(1236), D(368), E(0) #176961
詳解 (共 8 筆)
#606075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101.4.3)
第10條
每人室內活動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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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705
王立杰書中說~~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最低面積
專辦托兒、托兒兼辦托嬰或托兒兼辦課後托育首,合計應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且平均每名兒童至少3.5平方公尺
還是3.5平方公尺是室外二平方公尺加室內樓地板1.5平方公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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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74
幼稚園建築及附屬設備標準
園地面積
園地面積須能兼顧目前及未來社區幼兒人口成長之需要,其大小視幼兒人數多少而定,平均每一幼兒室內活動面積,
院轄市不得少於一.五平方公尺,室外應為二平方公尺以上,省轄市室內活動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室外應為四平方公尺以上。室外活動和空間面積不足部份以室內活空間面積予以補足,但室外活動面積不少前項標準規定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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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324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101.4.3)
第10條每人室內活動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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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300
法規已更新
| 名 稱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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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603
不何時宜,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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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334
回應樓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101.4.3)-->應該是1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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