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公佈, 托兒所的面積, 平均一位幼童應佔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
(A)三平方公尺
(B) 一點五平方公尺
(C) 二點五平方公尺
(D) 二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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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482), C(1236), D(368), E(0) #176961

詳解 (共 8 筆)

#606075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101.4.3)

第10條

每人室內活動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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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705


王立杰書中說~~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最低面積

專辦托兒、托兒兼辦托嬰或托兒兼辦課後托育首,合計應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且平均每名兒童至少3.5平方公尺

還是3.5平方公尺是室外二平方公尺加室內樓地板1.5平方公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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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74
幼稚園建築及附屬設備標準

園地面積 

園地面積須能兼顧目前及未來社區幼兒人口成長之需要,其大小視幼兒人數多少而定,平均每一幼兒室內活動面積,

院轄市不得少於一.五平方公尺,室外應為二平方公尺以上,省轄市室內活動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室外應為四平方公尺以上。室外活動和空間面積不足部份以室內活空間面積予以補足,但室外活動面積不少前項標準規定之二分之一。

 

http://special.ylc.edu.tw/kids/kidslaw-3.htm?c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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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324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101.4.3)

第10條每人室內活動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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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300

法規已更新

名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2 條 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 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兒園及其分班,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及前項所定高人口密度行政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 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等。 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但室外 活動空間面積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及招收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 有之面積。
第 10 條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 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 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 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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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603
不何時宜,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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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394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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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334

 

回應樓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101.4.3)-->應該是1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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