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規定,有關特種任用制度不適用於下列那一類人員?
(A)司法人員
(B)關務人員
(C)外交領事人員
(D)機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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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3), C(33), D(548), E(0) #388638

詳解 (共 3 筆)

#523133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2 條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
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第 33 條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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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530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有關特種任用制度,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

 

背誦~

關外警審私營主,教一教。(關外的警察審判私自經商的人,然後教育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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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179

審主警關司交(外交) + 教醫公(公營)交(交通) + 聘派轉(專技轉公務人員)邊(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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