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應於實際代理之日起幾個月內送銓敘部審定?
(A)6 個月內
(B)5 個月內
(C)4 個月內
(D)3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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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0), C(26), D(425), E(0) #388639

詳解 (共 2 筆)

#523136
第 24 條  3個月+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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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414
第二十四條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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