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得提起何種救濟?
(A)得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
(B)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再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申訴函復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 起再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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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86), C(203), D(7619), E(0) #15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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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043

申訴、再申訴:工作條件

復審、行政訴訟:考績、身分(免職)、金錢(退休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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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65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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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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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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