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相關立法,必須使受懲戒處分者,能預見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始符合憲法要求之下列那一原則?
(A)法律抽象性原則
(B)法律概括性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法律平等性原則
統計: A(143), B(213), C(6240), D(90), E(0) #221614
詳解 (共 3 筆)
依據本題意內容,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32號 解釋文
(有法律明確性原則觀念與會計師案例):
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依法應受懲戒處分者,
必須使其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
均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
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
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
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
(這三要件考試必出考點,之前受補教指導師教導記法, 法律明確性原則學會必考3要件,分享給大家一起學習XD)
法律明確性原則3要件:
1.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 2.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3.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會計師法第39條第六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以違反會計師法為構成會計師之懲戒事由,
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同法第17條規定:「會計師不得對於指定或委託事件,
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係在確立會計師之行為標準及注意義務所為之規定,
要非會計師作為專門職業人員所不能預見,
亦係維護會計師專業素質,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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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有關專門職業人員的相關釋字 : 司法院釋字第352號 : [土地法明定土地登記代理人應考銓並作過渡規定違憲?] 司法院釋字第378號 :[就律師懲戒覆審決議得爭訟?] 司法院釋字第432號 :[會計師法有關會計師行為標準、注意義務及懲戒範圍等規定違憲?] 司法院釋字第545號 :[ 75年修正之醫師法處罰業務上違法行為之規定違憲?] 司法院釋字第547號 :[ 中醫檢覈辦法就回國執業者補行筆試之規定違憲?] 司法院釋字第655號 : [96.7.11修正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違憲?] 司法院釋字第682號 :[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違憲?] 司法院釋字第750號 :【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之資格案】
附上不確定法律概念相關釋字
司法院釋字第702號:【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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