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鎭市民代表會因審查預算延長之會期,下列規定何者有誤?
(A)鄉鎭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 5 日
(B)縣市議會不得超過 8 日
(C)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 10 日
(D)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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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518), C(88), D(142), E(0) #156005

詳解 (共 10 筆)

#595560
地方制度法第34條
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
,得應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
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
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不得超
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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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996

之前從來沒注意到這題回覆的人...1F回覆的是會期天數、2F回覆的是臨時會...
題目是問 延長會期...  雞同鴨講... zz
6F大大回覆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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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35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
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
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
,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二、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
    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三、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
    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
,得應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
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
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不得超
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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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534
審議預算延長之會期 V.S 臨時會之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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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692
這個才正確..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
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 (
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 (鎮、市) 民
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
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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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970
(A)鄉鎭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 5 日 
(B)縣市議會不得超過 8 日
(C)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 10 日 
(D)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修改為
(A)鄉鎭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 5 日 
(B)縣市議會不得超過 8 日
(C)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 10 日 
(D)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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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567
原本題目: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議...
(共 2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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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120
哈~ 也許是自己做對,都沒去關注回復的內容吧,至少我之前也沒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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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990

鄉 (鎮、市) 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

 

A不是也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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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946

看錯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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