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民欲自行發起成立社區發展協會,需要年滿二十歲的公民幾人作為發起人?
(A) A20 人
(B) B30 人
(C) C40 人
(D) D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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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1666), C(24), D(29), E(0) #156012
統計: A(215), B(1666), C(24), D(29), E(0) #156012
詳解 (共 1 筆)
#119416
| 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 (鎮、市、區) 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 依法(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 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 品質。 |
| 第 8 條 |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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