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 條規定,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幾個層級為限?
(A) 1 個
(B) 2 個
(C) C3 個
(D) 4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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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188), C(153), D(38), E(0) #156489
統計: A(28), B(1188), C(153), D(38), E(0) #156489
詳解 (共 2 筆)
#118121
第5條
|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
|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
|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
|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
|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
|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
|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
|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
| 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 |
| 第一項所屬機關之名稱,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第一項所屬機關,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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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572
第5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
第一項所屬機關之名稱,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屬機關,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
第一項所屬機關之名稱,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屬機關,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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