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的權利亦是義務?
(A)參加教師會
(B)進修
(C)申訴
(D)遵守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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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834), C(2), D(70), E(0) #98080

詳解 (共 5 筆)

#521647

第16條【權利】: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第17條【義務】: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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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193
進修,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參加教師會只是權利。罷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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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83

名  稱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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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84
名  稱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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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195
非權利也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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