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之召集人為何人?
(A)教育部部長
(B)直轄市及縣(市)議會首長
(C)由審議委員會成員互相推選並輪流擔任
(D)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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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06), C(115), D(1396), E(0) #954211
統計: A(108), B(206), C(115), D(1396), E(0) #954211
詳解 (共 2 筆)
#1268429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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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636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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