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法明確提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A)教育基本法
(B)地方自治條例
(C)憲法增修條文
(D)中央法規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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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9), B(139), C(31), D(51), E(0) #954221

詳解 (共 2 筆)

#1544886
法規名稱:教育基本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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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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