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 算之多少比例?
(A)百分之三.五
(B)百分之四
(C)百分之四.五
(D)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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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4), C(136), D(784), E(0) #59232

詳解 (共 5 筆)

#345893
名  稱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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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34

原住民族教育

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二

特殊教育預算

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

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

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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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546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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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596
前三年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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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829
到底是22.5還是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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