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教育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專業團隊成員不包括下列哪項?
(A)特殊教育老師
(B)普通教育老師
(C)語言治療師
(D)教師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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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77), C(35), D(2196), E(0) #208274
統計: A(14), B(77), C(35), D(2196), E(0) #208274
詳解 (共 4 筆)
#293517
衛生醫療-->醫師 各類治療師
教育--->普師及特教師
社會福利-->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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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491
名 稱: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第 4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
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
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
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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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260
教師助理員算 特殊教育相關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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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516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專業團隊,指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前項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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