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家庭教育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多少時數之婚前家庭教育課程?
(A)至少四小時
(B)至少六小時
(C)至少八小時
(D)至少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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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0), B(31), C(106), D(7), E(0) #111267
統計: A(1140), B(31), C(106), D(7), E(0) #111267
詳解 (共 1 筆)
#1185274
| 第 14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
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
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26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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