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下列關於子女之稱姓的敘述,何者為錯誤?
(A)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B)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從母姓
(C)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D)子女出生登記後,父母得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之稱姓,變更之次數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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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41), C(22), D(1768), E(0) #194747
統計: A(111), B(41), C(22), D(1768), E(0) #194747
詳解 (共 1 筆)
#319561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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