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民98)第45條,下列有關「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敘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應由輔導室主任擔任召集人
(B)需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擔任委員
(C)應負責進行校內疑似身心障礙學生的初評
(D)每學期必須至少召開期初、期中、期末三次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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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2171), C(238), D(93), E(0) #202140
統計: A(69), B(2171), C(238), D(93), E(0) #202140
詳解 (共 8 筆)
#172574
(A)校長為召集人
(C)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D)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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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542
負責初評的應該是校內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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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997
100年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
「本會置委員13人至21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5條
「本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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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009
綜合5F所說《特殊教育法》(102年)第45條 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來看,
特推會舉行時,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加,但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也可以參加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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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889
(B)也有瑕疵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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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有含資優) ≠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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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279
| 第 5 條 |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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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948
(D)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不是兩次嗎??期初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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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054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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