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代人權理論,有關國民義務之敘述,下列何項不正確?
(A) 國民義務被形容為「實現基本人權之義務」,使國民能過著自由、安全、幸福的生活
(B)國家要求國民盡義務,必須為了保障國民的人權才具備正當性
(C) 國民盡義務之後,國民就擁有要求國家必須保障人權的「權利」
(D)國民義務是指國家可以要求國民為國家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為國家奉獻的事項
統計: A(100), B(159), C(387), D(2422), E(0) #198129
詳解 (共 10 筆)
國民為國家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為國家奉獻的事項"可否從釋字400號公用地役關係,特別犧牲關係理解呢?個人為了完成公益,真的有所犧牲。(是私人的土地卻要讓人家走來走去)
而憲法中,人民的義務就是該做的事,比如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這樣說來,受國民教育要說為國家犧牲小我,就很怪,所以排除這選項。
如果是服兵役的話 不就是指國家可以要求國民為國家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為國家奉獻的事項
下列何項不正確?
過去在全體主義、專制體制下,所謂「國民義務」,賦予國家權力可以限制人民的財產權,向其徵稅;可以限制人民的學習權,施以統制思想的制式教育;可以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要求從軍為領袖犧牲。現代人權保障體系下,國民義務被定位是「為了實現基本人權的義務」。所以教育是為了實現參政權、生存權;納稅是為了實現社會權保障;防衛則是為了實現國民可以生活在不受威脅、自由幸福的社會。因此,憲法學上稱之為「權利性義務」。
長期愚民教育的錯誤觀念:長期來,談到國民義務,常被誤解為國家權力可以強制國民做什麼,或規範國民必須如何的觀念。這是明顯區別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體制之下,非常不健全的概念。
就現代立憲主義憲法學而言,國家必須基於正當理由,才可對國民課以義務。亦即要求國民盡義務,必須基於保障人權體系更完整運作的最終目的,才具備正當性。
簡言之,對國民課以義務,若不能有助於其他人權保障,即有違現代人權理念。因此,義務變成是人權調整理論的具體內容之一,必須是為了人權、全體國民更幸福等的前提下,才可要求國民承擔義務。因此,要求國民遵守憲法義務,絕不是指國民必須遵守白紙黑字的憲法條文或,遵守國家公權力的運作。相反的,此一憲法義務反而是賦予國民權利,要求國家的憲法體系,必須真正保障人權。
資料來源:許慶雄(台大教授):許慶雄的憲法私塾:愚民教育下錯誤的國民義務概念
2013 年 05 月 10 日 | Filed under: 憲法總論篇
http://constitutiontw.org/archives/804
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民國 85年4月12日)
爭點: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 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以社會契約的觀點,國民牲犧小我,而享有國家得以保護之權利
相對的國家得令國民犧牲部分自由亦為小我,為了維持國家公眾利益為重
題意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