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小明是專科幼保科畢業,在托兒所工作且已經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專業課程,他還應該完成下列哪些程序方能取得幼稚園合格教師資格:甲、修畢教育學程 乙、取得大學畢業文憑 丙、修畢教育專門課程 丁、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戊、完成教育實習課程
(A)乙丁戊
(B)甲乙丁戊
(C)甲丁戊
(D)乙丙丁戊。
統計: A(1710), B(471), C(492), D(218), E(0) #202755
詳解 (共 10 筆)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一、依大學法規定,取得大學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這題我也寫錯~回來翻法規才發現要有大學畢業資格
一般要當幼稚園老師必須要「大學畢業修畢幼稚教育學程」+「教育實習半年」+「教師檢定合格」
根據以上的題目,他已經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專業課程,等於是修完了幼稚教育的學程,所以還需要「 乙、取得大學畢業文憑」+「丁、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戊、完成教育實習課程 」
以上個人淺見~~
師資培育法4
第 24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合格者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但取得大學畢業學歷,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並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適用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但取得大學畢業學歷,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並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適用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
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其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
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一、依大學法規定,取得大學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
育專業課程,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
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三、大學畢業後,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
育專業課程。
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專業課程,裡面應該就包含了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和教育專業課程
7.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小明是專科幼保科畢業,在托兒所工作且已經修畢
幼稚園教師教育專業課程,他還應該完成下列哪些程序方能取得幼稚園合格
教師資格:甲、修畢教育學程 乙、取得大學畢業文憑丙、修畢教育專門課
程 丁、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戊、完成教育實習課程 (A)乙丁戊 (B)甲乙
丁戊 (C)甲丁戊 (D)乙丙丁戊。
※依據師資培育法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大學才有師培教育學程,小明只有專科畢業不可能修完教育專業課程,除非專科畢業後有繼續進修大學修習教育學程,才有可能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而教育學程包含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教育題意不清,建議均給分)
※依據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第3條前條第一項人員 (以下簡稱幼托機構在職人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稚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全
時教育實習 (以下簡稱幼教專班) ,提供其進修機會:
一、具大學畢業學歷。
二、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三十二個普通課程學分。
(小明若為讀在職專班的身分,亦必須先取得學籍並於大學修畢32個普通教育課程學分才能進修”在職專班”,題意未說明清楚小明的身分,建議均給分。)
※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所以甲的選項亦無誤)
那丙呢?休畢教育專門課程為什麼不對??
可是小明只有專科怎麼會修畢學程 (幼稚園教師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學程???)
學程大學才有開 而且是耳年級以上才能修! 我好納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