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幾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A)四個月
(B)三個月
(C)二個月
(D)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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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1), B(170), C(72), D(47), E(0) #211201
統計: A(1191), B(170), C(72), D(47), E(0) #211201
詳解 (共 3 筆)
#1133609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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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2223
(A)四個月(O)
(B)三個月(X)
(C)二個月(X)
(D)一個月(X)
民事訴訟法 第 190 條 (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B)三個月(X)
(C)二個月(X)
(D)一個月(X)
民事訴訟法 第 190 條 (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合意停止訴訟→(意{心} 4 筆畫,4 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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