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幾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A)三日
(B)五日
(C)十日
(D)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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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07), C(1717), D(142), E(0) #211202

詳解 (共 4 筆)

#435829

民訴§379Ⅳ→§377-1§377-2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10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視為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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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755
第 379 條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 之第三人。 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 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 視為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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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12
民訴法第 379 條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 之第三人。
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 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 視為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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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255
(A)三日(X)
(B)五日(X)
(C)十日(O)
(D)十五日(X)

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和解筆錄)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視為和解筆錄。

補充
民事訴訟法 第 421 條 (調解筆錄)
法院書記官應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但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
第四百十七條之解決事件之方案,經法官當場宣示者,應一併記載於筆錄。
調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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