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之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幾日?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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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278), C(845), D(22), E(0) #211211
統計: A(100), B(278), C(845), D(22), E(0) #211211
詳解 (共 4 筆)
#433082
民訴法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 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 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民訴法第 538-1 條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 間不得逾三日。
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 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 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 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 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民訴法第 538-1 條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 間不得逾三日。
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 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 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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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93
| 第 538 條 |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 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 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 |
| 第 538-1 條 |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 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 間不得逾三日。 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 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 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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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9480
(A)三日(X)
(B)五日(X)
(C)七日(O;暫{車} 7 筆畫,7 日,定暫時狀態之緊急處置不得逾 7 日)
(D)十二日(X)
民事訴訟法 第 538 條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B)五日(X)
(C)七日(O;暫{車} 7 筆畫,7 日,定暫時狀態之緊急處置不得逾 7 日)
(D)十二日(X)
民事訴訟法 第 538 條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538-1 條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緊急處置)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
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
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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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96
§53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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