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有當事人能力?
(A)未經認許某外國法人
(B)舊祭祀公業
(C)921地震之受災戶臨時組成之某自救重建委員會
(D)尚在尋找事務所之某同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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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8), B(334), C(245), D(56), E(0) #211217

詳解 (共 9 筆)

#430891

早期的祭祀公業無當事人能力,故舊祭祀公業之訴訟應由派下全體起訴或被訴。96年通過祭祀公業條例後,祭祀公業以法人的型態存在,故現今祭祀公業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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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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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力
1.有權利能力
2.胎ㄦ-享有利益
3.非法人團體-有代表人管理人
4.中央+地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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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201
(A)未經認許某外國法人(O;非法人,但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當事人能力)
(B)舊祭祀公業(X;無當事人能力。新祭祀公業為私法人,有當事人能力)
(C)921地震之受災戶臨時組成之某自救重建委員會(X)
(D)尚在尋找事務所之某同鄉會(X)

公司法修正條文已於107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本次公司法之修正,刪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承認未經我國行政機關認許或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同樣具有權利能力。

公司法 第 4 條 (外國公司)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當事人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1898 號 民事判例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5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要旨: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 。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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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137
第15條(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為法律行為之責任)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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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22
早期的祭祀公業無當事人能力,故舊祭祀公業之訴訟應由派下全體起訴或被訴。

然而在96年通過祭祀公業條例後,<祭祀公業>以<法人>的型態存在,故現今祭祀公業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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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092
民總施行法12條加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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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9568
外國公司在國外合法登記就享有與本國公司一...
(共 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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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28
為什麼又經認許的外國法人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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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30
打錯字 未經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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