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學校法規定,職業學校以:
(A) 分類設立為原則
(B)分科設立為原則
(C)分系設立為原則
(D)分區設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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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9), B(409), C(13), D(8), E(0) #146854
統計: A(1069), B(409), C(13), D(8), E(0) #146854
詳解 (共 3 筆)
#607188
職業學校法:
| 第 2 條 |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 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 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前項每類各設若干科,科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但申請設立尚未訂定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新科,應先層轉教 育部核准後設立。 職業學校依前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設實用技能學程, 其課程得分年段修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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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153
廢 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2 條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前項每類各設若干科,科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但申請設立尚未訂定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新科,應先層轉教育部核准後設立。
職業學校依前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設實用技能學程,其課程得分年段修習。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6 條
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立;其應依類分群,並於群下設科,僅有一科者,不予設群;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前項所定類,指依配合國家建設、符應社會產業、契合專業群科屬性及學生職涯發展形成之類別;其分類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群,指以相同屬性科別形成之專業群集,其分群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2 條
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前項每類各設若干科,科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但申請設立尚未訂定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新科,應先層轉教育部核准後設立。
職業學校依前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設實用技能學程,其課程得分年段修習。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6 條
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立;其應依類分群,並於群下設科,僅有一科者,不予設群;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前項所定類,指依配合國家建設、符應社會產業、契合專業群科屬性及學生職涯發展形成之類別;其分類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群,指以相同屬性科別形成之專業群集,其分群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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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4527
本法已廢 相關法可參考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6 條
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立;其應依類分群,並於群下設科,僅有一科者,不予設群;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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