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著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人死亡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消滅
(B)著作人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C)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D)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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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85), B(99), C(167), D(793), E(0) #230580
統計: A(5185), B(99), C(167), D(793), E(0) #230580
詳解 (共 10 筆)
#256693
著作財產權有期間的限制,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或是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人格權則無期間的限制,即使著作人死亡(自然人)或消滅(法人)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除非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才不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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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87
著作人格權則無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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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967
(A)錯誤,參閱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B)正確,參閱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C)正確,參閱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D)正確,參閱著作權法第15條: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 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 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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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650
A不是視同消滅 而是視同存續或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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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595
第十八條 (著作人格權之存續 )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第二十一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 )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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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022
想想畢卡索的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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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960
請問(D)選項有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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