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高級中學法規定,高級中學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A)校長兼任之
(B)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中聘兼之
(C)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D)校長就各處、室主任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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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1), B(97), C(19), D(28), E(0) #146880
統計: A(491), B(97), C(19), D(28), E(0) #146880
詳解 (共 2 筆)
#816217
高級中學法第15條
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為兼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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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337
廢 高級中學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15 條
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為兼任委員。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20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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