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除特殊原因外,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以下列何者為準?
(A)一月一日或七月一日
(B)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 C申請者之出生日期
(D)申請者出生日期前後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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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649), C(48), D(51), E(0) #146853

詳解 (共 3 筆)

#254640


4-1條: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二月一日八月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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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題新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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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144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1 條
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八月一日為準
教師或校長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者,其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限齡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現行法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第 21 條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八月一日為準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二月一日。
二、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八月一日。
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項所定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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