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市政府欲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請你想一想,下列何者是其法源依據?
(A)教師法
(B)地方制度法
(C)教育基本法
(D)國民教育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7), B(67), C(774), D(86), E(0) #86926

詳解 (共 2 筆)

#1553793
教育基本法第10條第1項:直轄市及縣(市...
(共 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1641120

教育基本法 第10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