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健康市政府欲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請你想一想,下列何者是其法源依據?
(A)教師法
(B)地方制度法
(C)教育基本法
(D)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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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4), B(877), C(10004), D(1097), E(4) #6704
統計: A(1034), B(877), C(10004), D(1097), E(4) #6704
詳解 (共 10 筆)
#790919
三大法源可大致分類如下:
教師法: 教師的權力與義務
國民教育法: 國中與國小的相關事項
教育基本法:教育的根本大法,以學習權為核心理念教育目的、教育中立、教育經費保障、禁止體罰等。
教師法: 教師的權力與義務
國民教育法: 國中與國小的相關事項
教育基本法:教育的根本大法,以學習權為核心理念教育目的、教育中立、教育經費保障、禁止體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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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7
第10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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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885
教育基本法第10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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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384
教師法規定,學校須依法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
陳嘉陽五版上冊P.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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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429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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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036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審查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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