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健康市政府欲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
調及評鑑等事宜。請你想一想,下列何者是其法源依據?
(A)教師法
(B)地方制度法
(C)教育基本法
(D)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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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6), C(257), D(21), E(0) #111436
統計: A(10), B(16), C(257), D(21), E(0) #111436
詳解 (共 1 筆)
#69239
| 第 10 條 |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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