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同學在某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修習教育學程學分,以備日後從事教職,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師資培育中心提供之課程是包含那兩種課程?
(A)專門課程與普通課程
(B)教育專業課程與教育實習課程
(C)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
(D)教育實習課程與普通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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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94), C(260), D(7), E(0) #347522

詳解 (共 1 筆)

#384202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師培中心→教育學程→教育專業+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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