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勞工之勞工保險一般事故保險費應如何分攤?
(A)勞工與雇主各50%
(B)勞工、雇主、政府各三分之一
(C)雇主60%、勞工30%、政府10%
(D)雇主70%、勞工20%、政府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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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3), C(249), D(405), E(0) #222760

詳解 (共 2 筆)

#3937954
第 15 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公司70%、勞工20%、政府10%)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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