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設置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多少?
(A)1/2
(B)1/3
(C)1/4
(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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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492), C(4), D(29), E(0) #119794

詳解 (共 1 筆)

#1580106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組織運作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定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所編輯之教科圖書,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設各領域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定委員會任務為依課程綱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等規定審定教科圖書。
 
三、審定委員會得依各領域學習階段分別組成。

四、審定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由本部就學術機關(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個人推薦名單中遴聘之。

五、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採聘期制,聘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課程綱要修正,配合實施期程另行籌組之審定委員會,不在此限。

六、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開審定委員會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七、審定委員會委員應於會議前先行審閱書稿,並依會議通知所載方式、期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出席審定委員會會議。
前項審定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得依學科性質分組開會。

八、審定委員會會議採合議方式,負責審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領域教科圖書。會議無法達成合議時,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審定委員會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 
前項諮詢委員,提供書面意見者,得支領審查費;列席審定委員會會議提供諮詢者,得支領出席費。

十、審定委員會委員支領審查費、出席費、續審審查費、交通膳雜補助費之規定如下:
(一)審查費、出席費:審定委員會委員依第七點第一項規定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者,得支領審查費;出席審定委員會會議者,得另支領出席費。
(二)續審審查費:審定委員會委員續審書稿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者,得支領續審審查費。
(三)交通膳雜補助費:審定委員會委員如未於原服務機關(構)或學校支領差旅費,或搭乘公務車,得支領交通膳雜補助費。

十一、審定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申請審定者教科書編輯、總訂正、顧問或其他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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