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則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應適用民法何種財產制之規定?
(A)適用關於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B)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C)適用關於聯合財產制之規定
(D)適用關於統一財產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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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968), C(26), D(10), E(0) #37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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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18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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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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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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