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驗買賣下,標的物因試驗而交付予買受人者,若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單純地沈默,未為任何表示,依民法規定, 法律效果如何?
(A)買受人單純地沈默視為承認
(B)買受人單純地沈默視為拒絕
(C)買受人應返還標的物
(D)買受人應賠償出賣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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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5), B(304), C(98), D(20), E(0) #377089

詳解 (共 4 筆)

#485968

第 387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第 386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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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633
例如健身器材,賣方(甲)將健身器材交給買方(乙)試用~約定試用一段期間~等到時間到了,未交還健身器材,就表示承認購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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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444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到車行試乘新車,但試乘後車仍留在車行而未讓消費者開回去),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車行希望買方3天內答覆是否有意購買,若沒回覆車行則車行視為拒絕購買);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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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260

電視購物開放試用,沒退貨表示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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