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甲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既判力及於承受A車所有權之丙
(B)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及於一般繼受人
(C)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及於本於債權法律關係之繼受人
(D)本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所有權中之物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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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41), C(742), D(192), E(0) #424410

詳解 (共 6 筆)

#700412
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分:
為一般繼受&特定繼受

一般繼受ex:繼承

特定繼受分: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繼受&訴訟標的物的繼受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繼受ex:1.債權讓與 2.債務承擔

訴訟標的物的繼受分:
物權取得的訴訟標的物&
因債權取得的訴訟標的物  => 既判力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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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867
我好像懂了,依照2樓所說:
 
訴訟標的物的繼受分:
因物權取得的訴訟標的物&
因債權取得的訴訟標的物 => 既判力不及
 
所以C可以這麼改:
 
(C).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及於本於債權法律關係之繼受人 =>物權
 
或是
 
(C).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及於本於債權法律關係之繼受人=>不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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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88

第 400 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第 401 條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
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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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418
c要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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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8779
(A)既判力及於承受 A 車所有權之丙(O)
(B)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及於一般繼受人(O)
(C)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及於本於債權法律關係之繼受人(X;不及於本於債權法律關係之繼受人)
(D)本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所有權中之物權關係(O)

依實務見解,基於債權關係,於訴訟繫屬當中受讓系爭之訴訟標的物者,該受讓人是否受該判決效力所及? (A)不及 (B)及 (C)視受讓人是否知悉而定 (D)以上皆非

最高法院 61 年台再字第 186 號判例意旨
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單純受讓標的物之該第三人,須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屬性而定。如為物權請求權,因其具有對世效及追及效,故該判決效力擴張及於該第三人;反之,如為債權請求權,則因其並無對世效,僅有相對效,判決效力不及於該第三人。

例:甲將愛車租予乙,租期屆滿乙未歸還,反將車交付予丙。若甲對乙起訴獲勝,其效力是否及於丙。若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債權關係)起訴,效力不及丙;若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物權關係)起訴,效力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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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737
還是不太懂ㄟ(舉手發問A選項)如果丙是善...
(共 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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