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訴訟法設有準備程序與爭點簡化協議程序,當事人原則上應受協議拘束
(B)爭點簡化協議內容,若經兩造同意變更或情事變更或不允許變更顯失公平者,本於程序選擇權與兩造平等主義之考量,仍許例外不受拘束
(C)選項皆正確
(D)爭點簡化協議係本於審理集中化與訴訟經濟以建立有效率之審判,保障當事人之實體權與程序權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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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66), C(1995), D(245), E(0) #424419

詳解 (共 3 筆)

#938878
* 由法院指揮雙方當事人就事實上、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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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70條之1(闡明訴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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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117
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四、其他必要事項。
受命法官於行前項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或指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明。但指定期間命當事人為協議者,以二次為限。
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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