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筆錄之記載如有錯誤或遺漏,下列何人無聲請法院更正之權限?
(A)告訴人
(B)輔佐人
(C)檢察官
(D)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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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0), B(586), C(67), D(52), E(0) #186962

詳解 (共 8 筆)

#239908
第 44-1 條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
,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
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
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
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
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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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918
偵查中無輔佐人,審判中無告訴人!!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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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30
刑訴法第 44-1 條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事人、理人、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遺漏者 ,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 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 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 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 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 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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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235
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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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53

刑事訴訟法§44-1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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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6373
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

告訴人不算是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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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1144
(A)告訴人(O;無聲請法院更正審判筆錄之權限)
(B)輔佐人(X;有聲請法院更正審判筆錄之權限)
(C)檢察官(X;有聲請法院更正審判筆錄之權限)
(D)辯護人(X;有聲請法院更正審判筆錄之權限)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審判錄音錄影之製作及使用)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 36 條 (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 第 37 條 (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者)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36-1 條 (委任告訴代理人)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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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551
請問哪位可以解釋一下
 為什麼 "告訴人"(即此題選項A) 不算是 "當事人"呢?
(按 "當事人"法有明定為 檢察官 被告 自訴人) 那自訴人也是當事人之一, 雖然告訴人不一定可等同於自訴人 , 但是告訴人應該可以是屬於受害人或是受害人的家屬 (如配偶)不是嗎?
感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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