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方式之法源依據為何?
(A)特殊教育法
(B)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C)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D)特殊教育學生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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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1), B(526), C(26), D(4), E(0) #59252
統計: A(2511), B(526), C(26), D(4), E(0) #59252
詳解 (共 3 筆)
#287934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
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
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鑑輔會應就前項會議所為安置決議,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
以書面提出下列建議:
一、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
二、復健服務之提供。
三、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
四、生活協助之計畫。
前項安置決議,鑑輔會應依本法第十三條每年評估其適當性;必要時,得
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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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339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已修正
新的法源根據如下:
特殊教育法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A)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應更正為
(A)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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