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教師法中所規定的教師義務不包含
(A)維護學生受教權
(B)從事教學相關的研究、進修
(C)參與教師組織
(D)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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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5), C(1375), D(39), E(0) #213867

詳解 (共 1 筆)

#514315

教師法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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