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我國教師法中所規定的義務 不包含
(A)維護學生受教權
(B)從事教學相關的研究、進修
(C) 參與教師組織
(D)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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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9), C(3661), D(196), E(0) #21200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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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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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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