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會與傳統教師會性質有所差異,主要與擁有下列何種權利有關?
(A)團結權
(B)協商權
(C)自決權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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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945), C(74), D(76), E(0) #213875

詳解 (共 3 筆)

#187253
新版的《團體協約法》詳細的列出「工會可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的事項」,其內容幾乎無所不包;然而,目前《教師法》對於「教師會可與雇主協商的事項」,卻只 有一條陽春的規定:「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此外,《教師法》並沒有對拒絕協商的一方,制訂禁制或懲罰條款,以致於教師會擁有的法定協商權 是「被動的協商權」;換句話說,雇主(政府)如果不跟你協商,你也拿他沒輒。還有,如前面所說,《教師法》並未賦予教師會發動罷工或任何法定的爭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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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28

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與資方作交涉)、爭議權(罷工;怠工等團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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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70
謝謝樓上    雖然看完感覺很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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