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措施,應遵循比例原則,下列何者不屬於該原則?
(A)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
(C) 所採取之措施,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D)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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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2), B(154), C(2008), D(677), E(0) #429332

詳解 (共 2 筆)

#678203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十三、   (比例原則)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符合比例原則之下列要求: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之適當方法。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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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178
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比例原則:
採取方法要有助於目的達成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要選損害計少
所形成的損害不能和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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