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2 條明定教育權之主體在於
(A)教師
(B)學生
(C)家長
(D)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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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546), C(8), D(3243), E(0) #398170

詳解 (共 1 筆)

#574372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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