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會均等與適應個別差異的精義,應指下列何者?
(A) 以相同的方式對待相同的學生
(B) 以相同的方式對待不同的學生
(C) 以不同的方式對待相同的學生
(D) 以不同的方式對待不同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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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4), C(4), D(1431), E(0) #90915
統計: A(3), B(34), C(4), D(1431), E(0) #90915
詳解 (共 2 筆)
#61366
1967 年英國卜勞頓報告書(The Plowden Report)的公布,改變了民眾對【均等】一詞的界定,引進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的觀念,至此階段,【均等】的意涵已由原來入學機會及接受共同教育經驗機會的均等,擴大至使來自社經地位不利的學生,有得到補償文化經驗不足的機會。
積極性差別待遇係指個體處於不利的情況,政府應該積極地介入,給予特別優厚的待遇,透過一套完善的補償計畫或策略,以減少文化不利(culturally disadvantaged)與文化剝奪(culturally deprivation),造成弱勢者與一般者程度上的差異。因此,教育資源的分配,要能考慮到對象的特殊條件而給予不同的投入。
綜合言之,人因為後天環境與先天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公平的生存競爭或教育機會的不均等,必須藉由教育或法令的後天力量加以補救,即所謂之積極性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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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5
Positive discrimination
(正向差別待遇、積極性差別待遇)
正向差別待遇或積極性差別待遇是指對於支持或反對某人而作的區別性考量或對待。此種區別乃是基於該人所屬的群體階級或範疇(category),而非基於其特質。常見的例子為種族或宗教上互不容忍與差別待遇。
一般人對於特定種族、性別或團體的差別待遇,大都採取負向消極的評價態度。但從社會功能的觀點來看,在某種情況下,適度的差別待遇反而是正向必要的,此一觀點即為正向差別待遇。如分派有關亞裔事務的工作予若干特定的亞裔人士,或保障少數種族後裔某些入學的權利,並不一定是不平等的作為,反而是積極有利的作為。(李星謙,2000)。
資料來源:國立編譯館主編(2000)。教育大辭書(二)。台北:文景書局,P.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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